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沈阳故宫机动车停车场存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8]16号)
沈阳故宫综合服务部:
你单位《关于故宫停车场重新收费标准申请》收悉。鉴于你单位的故宫停车场试行一年的情况,根据《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辽价发[2005]31号)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故宫停车场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1、十九座(含十九座)以上客车每台每次15元;
2、十九座(不含十九座)以下客车及小轿车每台每次10元。
接到本通知后,请你单位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按规定做好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工作和对《收费许可证》的按期年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