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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高端统筹、整合应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印章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系统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系统服务现实斗争的效能。2008年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系统建设任务,实现全省联网运作。
  (一)统一印章信息系统软件。为了方便管理、节约成本,确保顺利实现联网运行并真正发挥服务现实斗争的作用,根据省公安厅前期评估结果和各地印章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明确要求在全省尚未建设和需要更换系统的地区,安装使用国盾印章系统软件,并由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免费提供系统软件,负责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已经完成系统建设工作的地方,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入网方式、系统运营模式、公章制作程序和相关信息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正在建设的地方,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系统建设方案,加快系统建设进度;尚未开展建设的地方,要按要求迅速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必要的硬件设施,抓紧启动系统建设工作。
  (二)调整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入网方式和系统运营模式。凡合法设立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允许并动员其加入印章信息系统,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本地区公章刻制业务。已经加入印章信息系统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互独立经营,实行市场自由竞争,所制作的公章必须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规定。网络服务费与公章制作费用剥离,由自愿接受网络服务的用章单位向提供互联网印章信息查询服务的经营单位交纳。未经省公安厅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互联网印章信息查询服务。
  (三)规范公章制作程序。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备案登记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印章系统,由系统自动核定印章规格、式样,生成原始印模,制作持章证,并打印备案证明,加盖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后,连同持章证交付用章单位经办人。承刻公章的经营单位凭持章证和备案证明,通过网络调取公章原始印模,完成制作后,将制作公章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反馈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同时,在备案证明上加盖成品公章式样,按月反馈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备查。今后,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部队系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刻制新公章时,一律通过系统完成大小、式样、规格的核定以及制作、建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印章编码,其中单位的钢、铜印章暂不使用印章编码。
  (四)严格公章及企业相关信息的管理使用。公章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统一传输到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管理和使用。未经省公安厅同意,不得将公章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信息提供外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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