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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公厅[2008]164号 2008年4月11日)


各市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维护印章业治安秩序,为印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并为现实斗争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现就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立足于服务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制度。
  (一)关于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主体和范围。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公章制作能力并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仅承接但不直接制作公章的分支机构、门市部、承接点等,暂不列入公安机关审批发证范围,但需报市公安局备案,并持有加盖所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经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其中,对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重要项目变更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变更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二)关于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条件。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印章信息系统”)建设需要,对现有规定中有关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了梳理。各地要对照许可条件,从严审核把关,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制度。按照有序竞争原则,确需对公章刻制业的发展进行调控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现已开办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要指导和督促其对照安全条件抓紧整改到位。
  (三)关于受理审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有关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窗口、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应当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公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对申请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受理,并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苏公厅[2005]552号)等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不同意开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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