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8〕4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淮南市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意见
为落实我市节能减排任务,更好地推进我市汽车油改气工作,依据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规则》(TSGR3001-2006)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06〕46号《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淮南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油改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加装和加气工作进行监管。
二、为满足市场要求,要加快加气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我市天然气汽车供气企业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再建成3座加气站投入 使用。
三、目前汽车油改气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共汽车(大巴)和出租车。优先加装公共汽车和已经更新的车况安全性能较好的出租汽车,限制夏利等老旧车型加装燃气装置。鼓励使用原厂生产的双燃料汽车。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装天然气装置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管工作。为保证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的质量和服务,我市原则上只设立两家加装企业,加装企业布点由淮南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加装天然气装置安装材料费用及汽车用天燃气价格进行监管。
六、加装天然气装置须经淮南市天燃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理《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加装企业只能对持有办公室核发的《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的车辆进行加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