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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在被收回海域进行清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施工的海域使用权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所支付的补偿费用,由重新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域补偿标准基数

  2.沿海各县(区)海域使用定级

  附件1:

  海域补偿标准基数

用海类型

标准基数

养殖用海

茷式养殖

每亩2500元

海上网箱养殖

普通网箱每平方米15元

深水网箱每平方米30元

浅海底播增养殖

每亩600元

滩涂海水养殖

每亩3000元

围海养殖

每亩4000元

盐业用海

每亩3500元

其他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附件2:

  沿海各县(区)海域使用定级

县(市、区)

海域等级

等级系数

厦门市思明区

Ⅰ

2.0

厦门市湖里区

Ⅰ

2.0

厦门市集美区

Ⅰ

2.0

厦门市海沧区

Ⅰ

2.0

厦门市同安区

Ⅰ

2.0

厦门市翔安区

Ⅰ

2.0

泉州市丰泽区

Ⅱ

1.8

福州市马尾区

Ⅲ

1.6

泉州市洛江区

Ⅲ

1.6

泉州市泉港区

Ⅲ

1.6

晋江市

Ⅲ

1.6

石狮市

Ⅲ

1.6

福清市

Ⅳ

1.4

长乐市

Ⅳ

1.4

龙海市

Ⅳ

1.4

南安市

Ⅳ

1.4

惠安县

Ⅳ

1.4

连江县

Ⅴ

1.2

罗源县

Ⅴ

1.2

平潭县

Ⅴ

1.2

漳浦县

Ⅴ

1.2

莆田市荔城区

Ⅴ

1.2

莆田市城厢区

Ⅴ

1.2

莆田市涵江区

Ⅴ

1.2

莆田市秀屿区

Ⅴ

1.2

云霄县

Ⅵ

1.0

诏安县

Ⅵ

1.0

东山县

Ⅵ

1.0

仙游县

Ⅵ

1.0

宁德市蕉城区

Ⅵ

1.0

福安市

Ⅵ

1.0

福鼎市

Ⅵ

1.0

霞浦县

Ⅵ

1.0

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确定的海域等别,结合我省海域的区位、经济、自然环境、资源状况及海洋产业等各项因素确定最低等级(Ⅵ等)的海域等级系数为1.0,每递增一个等级,系数增加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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