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命名全省第一批“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单位和示范调解员的决定
(闽司﹝2008﹞8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司法厅关于2007年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入扎实地开展“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通过活动,各地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各项建设,调解组织不断健全,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调解领域不断拓展,调解机制不断创新,调解成效更加明显,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2月,省司法厅委托各设区市司法局对辖区内确定的第一批“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单位和示范调解员进行抽查。各设区市司法局非常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抽查。经层层推荐、仔细考评、认真抽查,全省产生了第一批“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单位和示范调解员。省司法厅决定命名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等7个司法局为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县(市、区)司法局”;命名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东街司法所等67个司法所为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乡镇(街道)司法所”;命名仙游县赖店镇象岭村调委会等407个村居(社区)调委会为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调委会”;命名林锦闻等3539名调解员为第一批“示范人民调解员”。希望人民调解示范单位和示范调解员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再创新佳绩,做出新贡献。
各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落实“四个关键”工作要求,以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单位和示范调解员为示范,继续把“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更加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建设“平安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县(市、区)司法局”名单
2、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乡镇(街道)司法所”名单
3、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村居(社区)调委会”名单
4、第一批“示范人民调解员”名单
福建省司法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县(市、区)司法局”名单(7个)
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
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
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
晋江市司法局
仙游县司法局
尤溪县司法局
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
附件2
第一批“人民调解示范乡镇(街道)司法所”名单(67个)
福州市(16个)
鼓楼区(1个):东街司法所
台江区(2个):上海司法所、宁化司法所
仓山区(3个):城门司法所、建新司法所、仓山司法所
晋安区(1个):鼓山司法所
马尾区(1个):亭江司法所
福清市(1个):音西司法所
长乐市(1个):航城司法所
平潭县(1个):潭城司法所
连江县(1个):江南司法所
罗源县(1个):凤山司法所
闽侯县(1个):青口司法所
永泰县(1个):樟城司法所
闽清县(1个):坂东司法所
厦门市(16个)
思明区(5个):梧村司法所、中华司法所、莲前司法所、鼓浪屿司法所、厦港司法所
湖里区(3个):金山司法所、殿前司法所、禾山司法所
集美区(1个):灌口司法所
同安区(2个):新民司法所、祥平司法所
翔安区(3个):新店司法所、马巷司法所、内厝司法所
海沧区(2个):新阳司法所、东孚司法所
莆田市(3个)
荔城区(1个):黄石司法所
涵江区(1个):梧塘司法所
秀屿区(1个):笏石司法所
泉州市(6个)
丰泽区(1个):北峰司法所
石狮市(1个):湖滨司法所
晋江市(1个):龙湖司法所
南安市(1个):柳城司法所
惠安县(1个):螺城司法所
德化县(1个):国宝司法所
漳州市(3个)
龙海市(1个):海澄司法所
漳浦县(1个):旧镇司法所
长泰县(1个):岩溪司法所
龙岩市(3个)
上杭县(1个):才溪司法所
新罗区(1个):适中司法所
永定县(1个):龙潭司法所
三明市(6个)
梅列区(1个):列西司法所
永安市(1个):西洋司法所
沙县(1个):高砂司法所
尤溪县(1个):洋中司法所
将乐县(1个):南口司法所
泰宁县(1个):杉城司法所
南平市(10)
延平区(1个):夏道司法所
邵武市(1个):拿口司法所
武夷山市(1个):新丰司法所
建瓯市(1个):徐墩司法所
建阳市(1个):将口司法所
浦城县(1个):仙阳司法所
顺昌县(1个):洋口司法所
光泽县(1个):寨里司法所
松溪县(1个):溪东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