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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8〕4号)


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 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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