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审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质〔2005〕278号 2005年6月4日)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审验和申请受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对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须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在建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并按有关程序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
2005年6月1日以后,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省外进冀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建设部或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省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对省外进冀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