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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新建的公有住房,原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2.优惠价房的房价
  新建砖混一等住房,综合造价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优惠价1992年定为290元,另应由购房者所在单位支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的开发费(无工作单位的购房者,开发费由个人支付)。
  对职工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以建筑的重置价乘以成新折扣作为基价,结合考虑层次等因素,参照新房优惠政策确定售价。
  3.购买优惠价房的付款办法
  凡购买优惠价房一次付清购房款者,售房单位给予20%的优惠。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部份,可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住房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4.优惠价房的继承和出售
  优惠价房可以继承。购房款付清,并须住满五年后方可出售。出售后所得房款,扣除有关税费后的所得,增值部分按国家、集体、个人的付款比例进行分配。
  5.出售、购买优惠价房的其它优惠政策
  产权单位出售优惠价房,免缴营业税,缓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国家能源交通基金。
  职工购买新、旧优惠价房免缴契税,缓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必购买住房建设债券。
  6.出售优惠价房资金的使用
  产权单位出售优惠价房的房款和从职工出售优惠价房而分得的房款应存入市建行住房信贷部,专项用于购建住房。
  全市出售优惠价房的资金由厦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批准使用。
  (五)成立市房委会
  为了保证本方案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特成立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
  1.市房委会的职能
  市房委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监督职能机构。
  2.市房委会的组织机构
  市房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市房委会委员任期四年。
  市房委会下设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住房监督小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各部、委、办、局、县、区相应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导。
  3.市房委会的主要职责范围
  (1)监督检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政策和实施方案。
  (2)制定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确定住房资金使用和分配方案。
  (3)对住房分配、出售、提租补贴和住房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4)参与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
  三、附则
  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方案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
  本方案在厦门市的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杏林区、集美区(不包括上述各区所辖的农村)范围内实施。同安县原则上按本方案执行,具体办法允许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调整意见应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根据国发〔1991〕30号文件精神,中央、省(含外省市)在厦单位也按本方案实施;根据国房改字〔1991〕第3号文件规定,驻厦部队与地方交叉住房其提租补贴办法均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方案的15个实施细则,同时批准执行。

  ·实施细则之一·

厦门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现行的低租金住房制度,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发(1991)30号文《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采取分步提租的方法,在提高租金标准的同时,给予职工适度补贴。
  第三条 提高租金的范围是本市(含同安县,不包括各县、区所辖的农村。下同)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条 新的租金标准按“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所列,先实施第一步。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选择适当时期再实施第二步、第三步、直到成本租金。
  各单位直管公房现有租金标准一律统一到一九七二年《厦门市公管住宅租金标准》,然后按本条执行。
  第五条 提租后,增加的租金收入,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维修、购建住房。
  第六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职工,可发给住房补贴: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2.县、区以上(含县、区)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3.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4.1970年11月底以前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5.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
  6.带薪服役的军人和带薪上学的职工;
  7.改革范围内县、区以上(含县、区)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退职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
  8.街道居委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9.房改后调入本市方案实施范围内工作和新就业的职工;
  第七条 “三资”企业(含外商驻厦代表处)的住房补贴对象自行确定。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月补贴额
  职工的月住房补贴额等于1991年12月的职工月工资额或离、退休费乘以补贴率(%)(职工本人月工资额或离退休费的计算口径见附件)。
  职工月住房补贴率第一步提租期间为7%。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领取工资的当月起发放住房补贴。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住房补贴低于5元的,按5元发给补贴;超过5元不到5.5元的,按5.5元发给补贴;超过5.5元不到6元的,按6元发给补贴;依此类推。
  职工原来享受的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第九条 职工调动时,住房补贴应相应转移。调至外地的住户补贴相应取消。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030号文件的精神,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市、县工作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可凭房委会出具的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承担的部份在住房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按隶属关系在财政预算列支;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对社会救济户,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不予提租,也不发补贴。
  第十三条 在住房标准内,提租后增支过多,家庭经济有困难的职工或居民,其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可视情给予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补贴相抵,增支过多的,按房改实施细则之三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缴交公积金时计算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口径

  一、计算职工工资的口径: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1991年12月本人的结构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地区差)计算。教师和护士包括教龄和护龄津贴。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闽政(86)75号文规定的15%工资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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