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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厦府(1992)综080号 1992年4月8日)


  厦门自改革开放,创建经济特区以来,住宅建设发展较快,人均居住面积已从1980年的4.05平方米提高到1990年的7.7平方米,不少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有了较明显的改善。但是,厦门市的住房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住房困难户仍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人民生活的提高,社会对住房的需求还将日益增长。为了较快解决住房困难的老问题,较好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新需求,必须对现行住房制度进行改革。通过改革,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建立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建立能够有效控制需求的住房分配制度,首先满足人民住房的基本需要,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我们的目标主要是,在“八五”期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到本世纪末,使人民的住房条件比较普遍得到改善,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80%。
  一、指导原则
  1.改变住房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现况,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2.改变住房由国家、单位包下来的现况,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合理筹资建房的机制;
  3.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纠正住房分配上的不正之风;
  4.建房、售房、租房优先满足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的需要。
  二、基本方案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案是:提租适度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分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买房,成立房委会。
  (一)提租适度补贴
  总的考虑是:逐步将住房租金提高到成本租金,同时根据“多提少补”的原则,发给职工适度的补贴。
  我市住房租金现大约为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元,拟用10年左右时间,分几步提高到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和税金五项因素计算的成本租金(1990年为2.20元)。目前先实施第一步,具体问题阐明如下:
  1.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凡承租本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作为住宅的,均属提租范围。社会救济户的住房不提租。
  属以上提租范围的住房租金先统一到直管公房1972年《厦门市公管住宅租金标准》后,再提高五倍,即大约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70元。
  2.住房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本市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或离退休费的7%,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社会救济户不发住房补贴。临时工、停薪留职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
  三资企业的住房补贴对象自行确定。
  3.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承担的部份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按隶属关系在财政预算列支;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开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承担的部份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4.增加租金的使用
  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产权单位专项用于房屋维修和购建住房。
  5.减免政策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以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计)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增支过多的给予适当减免。
  在住房标准内提租后增支过多、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或居民由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视情给予生活补助。
  6.住房租金的缴交办法
  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按月缴交。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从工资中代扣;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应选定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扣后汇交产权单位。家庭成员都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直接向住房管理部门缴交。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是在职职工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积累,旨在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资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资金两项构成。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1.公积金缴纳对象和范围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含三资企业)单位的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已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临时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2.公积金缴纳额和利率
  公积金缴纳额=职工月工资×公积金缴纳率(%),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纳率1992年分别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存储的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3.公积金的来源
  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份,由个人支付。单位提供的部份,企业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在财政预算列支;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公积金由单位汇交厦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并记入单位职工公积金户名下。
  4.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
  (1)职工个人的使用和提取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及对自有私房进行翻修、大修,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部份可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住房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装修住房、支付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均不得使用公积金。
  职工出售用公积金购建的住房,须将原购建住房时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原公积金的户名内。
  职工调离厦门市或出境定居,可提取本人结余的公积金。建立公积金后办理离退休的职工,从办理的下个月起停缴公积金,结余的公积金一年后方能提取。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结余的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2)单位的使用
  各单位购建住房,可以申请低息贷款的方式使用本单位职工结存的公积金。
  5.公积金的管理
  公积金由厦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归集、管理、使用。
  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委托市建行住房信贷部代理。
  (三)分房购买债券
  1.购买住房建设债券的对象
  凡分配住房,均按《厦门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本方案实施后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住户要按规定认购厦门市住房建设债券,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已有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人士,应踊跃购买住房建设债券,以支持住房建设。
  2.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标准
  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按住房结构类型确定,1992年-1993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100元;今后可酌情调整,每年公布一次。新分配住房的住户认购住房建设债券金额=新分配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
  住户迁房时所应认购的住房建设债券可扣除租住原住房时已购买的住房建设债券。
  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份,每平方米要增买50%的住房建设债券。
  住户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总额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定。
  3.住房建设债券的利率和偿还期限
  住房建设债券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期限5年。期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
  4.住房建设债券的发售、偿还和资金使用。
  厦门市住房建设债券由厦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发行,厦门市人民政府担保,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发售和偿还业务。建设债券资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使用。
  各单位购建住房,可以申请低息贷款的方式,使用本单位职工认购的住房建设债券资金。
  (四)鼓励职工买房
  要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对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给予优惠。
  1.购房给予优惠的对象和范围:
  职工符合分房条件,购买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享受优惠待遇,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另按有关规定定价。原则上一户只能购买一套。
  各单位分房时,在符合分房条件的前提下,实行先售后租的原则,优先提供售房房源,每年出售住房的数量一般不得低于当年住房分配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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