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1994)2080号 1994年11月18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物价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到下级或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单位之间的公务往来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确需安排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二)工作餐的金额标准为:副市级(含副市级)以上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16元;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12元。
二、会议伙食补助标准
(一)市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40元。
(二)凡参加会议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2元。
三、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四、夜餐费补助标准
经领导批准,夜间工作到11时以后的,每人每次补助4元。
五、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每天6元。
六、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一)参加植树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5元。
(二)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8元。
七、误工补贴标准
农民和城乡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参加市、区、县级召开的会议,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标准5元。
八、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