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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新苑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征地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北新苑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08〕9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江北街道办事处三新村位于江北20号小区附近的集体土地,作为江北新苑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建设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江北20号小区附近,属江北街道办事处三新村的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212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
│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
├────────────────────┼────────────────────┤
│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     │         42900         │
├────────────────────┼────────────────────┤
│养殖水面(鱼塘)            │        44553.33        │
├────────────────────┼────────────────────┤
│园地                  │         33000         │
├────────────────────┼────────────────────┤
│林地                  │         13200         │
└────────────────────┴────────────────────┘

  (二)青苗、零星青苗、临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39号)三类区标准执行。
  (三)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上永久性房屋的拆迁参照《惠城区市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江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800054)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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