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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发布关于清理历年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城市配套费的紧急通知

银川市政府发布关于清理历年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城市配套费的紧急通知
(银政发〔2005〕10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经 2005年8月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历年来拖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欠缴、缓交的城市配套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 2002年7月1日前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应缴而未缴或缓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市人民政府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市场期间清理土地遗留问题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2002年7月1日以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以来拖欠的土地价款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原旧城南部改造范围内,已签订供地协议但未交清的地价款项;

  (五)历年来欠缴、缓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清理原则

  (一)凡 2002年7月1日以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市场期间清理土地遗留问题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旧城南部供地拖欠的地价款,按照欠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追加利息。

  (二)自 2002年7月1日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拖欠金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三)属市政府清理遗留问题期间拖欠的款项必须在8月底前交清,否则,清理时确定的优惠政策一律取消。

  (四)凡拖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于 8月15日前付清本息和滞纳金;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8月15日前先付清2000万元,其余本息和滞纳金在8月底前全部交清。

  (五)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8月底前交清,并按拖欠金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逾期不缴清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已开工建设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暂停施工;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建设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已建成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其未交清拖欠款项前暂停受理该单位新的建设用地规划及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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