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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1.开具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2.开具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3.大宗收购业务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收购农产品的种类,确定收购业务的监控金额,对收购金额超过监控金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核查。核查时,税务人员除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应核查其生产能力、销售数量等情况。
  二、农产品经销企业的管理
  (一)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
  1.免税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出资人情况、国有控股比例、财务核算状况、仓储情况等,并出具调查报告。对经调查符合免税条件的,认定免税资格。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享受免税。
  2.年度审验。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免税资格。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
  3.日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核查其是否有销售应税货物而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是否分别进行核算;有无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行为等。
  (二)其他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纳税人的管理。
  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外,其他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其他经销商)销售农产品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三)加强对大额经销商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进行归集统计,对销售金额或数量明显超过农业生产者正常生产能力的供货人,属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延伸核查,查看经销商是否依法纳税,不是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有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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