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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4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居全国第一位,粮食加工以及肉、奶制品在全国占有较大比重,农产品加工占我省轻工业的80%左右。各级国税机关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强化税收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将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又要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以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合作化的发展。
  二、《实施意见》对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突出了资格认定、以票控税、以进控销、关联分析和预警评估五个方面的重点,主要是提出税收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切忌简单化,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把握方法,注重实效。
  三、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可结合基层岗责流程,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管理,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现象的发生,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用票资格审查。对申请领购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具体调查内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收购农产品的种类、规模和渠道;货款结算方式;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等。经核查符合使用收购发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合理供应、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收购发票的数量和版面。对大额版面收购发票的供应和填开使用,要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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