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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经费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经费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卫妇社发[2007]81号)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甘财社〔2006〕138号)精神,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及经费补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全省地级以上城市所在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要核定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以社区常住人口数计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经费来源:市、区级财政各补助不低于1元,省级财政补助2元,中央财政补助4元,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明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和人口数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该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体现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服务内容和要求认真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辖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主体,必须完成《补贴标准》中的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指导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开展《补贴标准》中规定的社区诊断、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管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完成其它公共卫生服务。
  三、严格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指导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采取年度考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逐级进行评估。各级疾控、妇幼保健等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与业务考核。《补贴标准》主要考核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随着各项业务工作的拓展,将进一步修改,逐步完善。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满分为100分,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全部划拨公共卫生补助;75分以下者,按社区服务人均数,得分每减少5分扣减1元补助经费。按照《补贴标准》中设定的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区级考核小组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自查考核,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附件二)报市卫生局、财政局。经汇总后,各市(州)将本辖区考核结果及经费分配意见(附件三)在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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