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安全防护
6.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6.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7 应急终止
6.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水平。
6.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 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申请;
(2) 经过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3) 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 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 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 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 信息报送与处理
7.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