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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5.2.3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2.4 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2.5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2.6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3 预警支持系统

  5.3.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全省地面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省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5.3.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5.3.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省辖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Ⅱ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建立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畅通。

  (2) 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 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 如果污染事故的影响超过本辖区,应紧急通知相关地区及机构,并及时告知监测数据、采取的措施以及与相关地区交界的河流断面水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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