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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1.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共分四级。

  1.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或废弃化学品贮运、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1.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3)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2.1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依据。

  2.2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包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河南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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