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其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共分四级。
1.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或废弃化学品贮运、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1.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3)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 发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2.1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依据。
2.2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包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河南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