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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9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2007〕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制定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省环保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造成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环境安全的事件。

  1.1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

  1.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和有毒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废弃过程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性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交通污染事件等。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按《河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1.2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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