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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干旱、成潮等突发事件时,为保证居民生活优先供水,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性供水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冲厕、道路保洁、洗车、景观、设备冷却水等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从事再生水经营的单位,应当定期化验再生水水质,保证水质达到国家相关使用标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和检查。

  再生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十三条 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方式。

  第四十四条 用水单位行业定额执行国家或者省的标准,国家和省尚未制定用水定额的行业,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同时用水定额标准应当根据用水需求的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单位用水大户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业定额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核定单位用水大户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并公布下一年度单位用水大户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单位用水大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一点五倍征收;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两倍征收。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收部分(税后)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节水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九条 单位用水大户首次年度用水计划的核定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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