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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水箱、水池、加压设备等二次设施向用户供水的行为。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库等重要水源设施的建设,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城建档案馆或者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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