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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的通知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规定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对该文件申请审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经审查,认为是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决定予以废止或者责令文件制定机关对不合法的条款予以修改,并以市政府名义向文件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处理决定书》;
  (二)属于市政府(含其办公厅)制定的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建议市政府自行废止或者修改;
  (三)属于国务院部门或者河南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和主管副市长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文件制定机关送达《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由其予以处理。
  市政府有权处理的文件,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无权处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文件处理期间,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同意,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发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待处理结论作出后再恢复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行为所依据的文件规定不合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批准,可以停止执行,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有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批准,应当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行政复议各方当事人。
  市政府法制局认为下级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批准,向该机关发出《限期恢复审理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和一些新类型案件实施集体评议制度。由案件主承办人提交局长办公会或业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必要时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提交局长办公会;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局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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