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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的通知

  (二)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或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对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对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复议的;
  (六)对被撤销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由市政府某一工作部门继续行使其职权,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
  (七)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十二条 应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填报《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经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复议登记表》上,按行政复议过程记载如下主要事项:
  (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接受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电话;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四)被申请人的名称;
  (五)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六)处理结果,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结论;
  (七)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同时,应指定2名复议工作人员承办,其中1人为主承办人,另1人为协办人。

第三章 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流程管理制度,由行政复议案件的主承办人、协办人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流程图》规定的期限办理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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