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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的通知

  (二)对于符合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三)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错列被申请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四)对于依法应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以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2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按照《行政复议须知》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按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收到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据,市政府法制局应审查其情况是否属实,并予以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且符合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市政府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依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应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于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收到申请人投诉的,应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委托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的名义向应受理机关送达《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政机关作出的,符合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县(市)、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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