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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取其管理的小区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3、委托垃圾处理场对自行运送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收取未纳入上述代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产生建筑垃圾(包括装璜垃圾)的建设单位、个人按建筑垃圾量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交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月缴纳,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各代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于每月25日前按时足额上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时足额上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私自截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费单位,不予核发专用票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为鼓励代收费单位,提高收取率,从其代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税后)按2~8%的比例返还手续费。
  第九条 对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对其经营场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减免。
  失业人员居住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经报市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以上年末在岗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留聘人员)人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减免。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以每吨80元减半计收。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属于各城区使用的上门有偿清运部分,由市市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各城区(开发区)政府共同商定拨付比例,每两年调整一次,由市财政局根据收费情况逐月核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属于垃圾处理场(厂)使用部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市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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