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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5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包括装璜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直接征收或实行委托代收的方式:
  (一)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以下单位代收:
  1、由各城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专业部门负责收取本辖区城镇居(村)民、暂住人口、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以及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其他经营单位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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