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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矿山地面变形破坏与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
  矿业活动引发的矿山地面变形破坏(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与地面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地面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方法治理,经治理后达到再生利用状态,并确保地面建筑物与人居环境的安全。治理标准分为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治理标准和矿山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
  1、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
  (1)矿山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安全矿柱或禁采区,其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安全矿柱保存完好,或者对采空区进行了必要的充填,矿区内无塌陷或塌陷隐患。
  (2)矿山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已经回填、夯实或在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注水泥砂浆(或尾矿砂浆)措施,地面沉陷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3)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坑、槽、地裂缝经回填复垦,已达到土地新用途的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4)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缮,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缮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沉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2、矿山地面岩溶塌陷
  (1)矿井矿坑与溶洞直通的放水孔或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浆注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控制。
  (2)岩溶发育的矿山,已采取措施疏导地表水流、分洪、加固河床或河流改道,地表水渗漏已得到防治。
  (3)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采取措施回填复耕或重建植被体系。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与基础设施影响严重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三)矿山泥石流治理标准
  矿山开采弃渣不当、排土(石)场、矿渣堆场或尾矿库坝失稳引发泥石流对人居环境、农田以及生态景观造成危害地区,必须进行恢复治理;对存在泥石流灾害隐患的尾矿库、排土(石)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消除泥石流灾害隐患。
  1、对矿山排土(石)堆、废石废渣堆场的不稳定边坡已进行加固、衬砌护坡工程治理,对堆积台面已逐层回填碾压密实;对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的废土、废石、废渣已深度覆盖,在边坡处无出露,并设有防渗措施。
  2、矿山排土(石)场、废石、废渣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农田、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对地表景观有影响的,修建有拦挡工程,其工程质量牢固,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3、排土(石)场、废渣场上方及旁侧应依山就势修建截水沟、排水沟,有效疏导地表水流,防止地表水对堆场的冲刷。
  4、对影响排土(石)场、废渣场稳定性的河溪,已在其上游修建拦档坝、截洪沟等工程,能有效防治河溪下泻洪水直接对堆场的冲刷,消除了产生泥石流灾害的隐患。
  5、当地农田、地表景观因矿山泥石流、废石废渣流受到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对因泥石流、废石、废渣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6、因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已修复。
  7、存在隐患的尾矿库坝,已采取相关的工程措施治理,治理后库区边坡与坝体已达到稳定状态,不存在安全隐患。
  8、尾矿库区防洪设施完善。
  ①新建、在建与闭坑矿山的尾矿库区,特别是山谷型、河谷型尾矿库,设置有符合质量标准的防洪系统。
  ②尾矿库常用的防洪排水构筑物包括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道、溢洪道和截洪沟以及地表的溢洪道和截洪沟等完好,能达到防洪安全要求。
  ③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 (渠)道已进行疏浚,排泄畅通。
  ④山谷型与河谷型尾矿库受河溪下泻洪水直接影响较大的,在上游已修建有拦挡坝、截水沟或洪水分流等水工建筑。尾矿库坝与防洪系统建设,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第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土地整治类治理标准
  因矿业活动占用、污染、破坏和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导致的受损土地或占用地,根据其不同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按照新的土地复垦利用方向进行回填、平整、覆土及综合整治,达到新的土地利用状态。矿山土地复垦利用方向有:用作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设用地与水域多用途开发等。
  存在重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的采矿场、废石场和尾矿库等场地,不能作为耕地、园地、牧草地、水产养殖水域开发,避免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建康。
  (一)耕地恢复治理标准
  1、土层厚度: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 30cm。
  2、土地平整度:用作水田,场地平整度一般不超过2~3°。
  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
  4、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一般耕地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作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5、排灌保障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般旱地在70%以上。
  6、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7、主要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当地中等以上水平。
  (二)园地恢复治理标准
  1、土层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
  2、土地坡度小于20°。
  3、土地酸碱度,pH值在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以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
  4、排灌保障率。建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5、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三)林地恢复治理标准
  1、一般速生林地,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
  2、土壤酸碱度,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3、建有防洪设施,洪涝频率一般林地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防涝标准在一年一遇。
  4、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植被恢复效果参见表3-1“验收判断标准表”)。
  表3-1
验收判断标准


┌─────────┬──────────────────────────────┐
│  评  价   │  施工三个月后的植物生长状态               │
├────┬────┼──────────────────────────────┤
│    │    │ 植被率30-50%(木本类10株/㎡)               │
│    │ 合 格│                              │
│    │    │ 植被率50-70%(木本类5株/㎡)               │
│    ├────┼──────────────────────────────┤
│ 木本群│    │草本覆盖70-80%,木本类1株/㎡               │
│ 落类型│ 保 留│到处可见发芽,但边坡整体看起来成裸地状,该种情况待过1-2个月 │
│    │    │再观察(如果是在不当时期施工的情况下)。           │
│    ├────┼──────────────────────────────┤
│    │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
│    │ 不合格│                              │
│    │    │草本覆盖超过90%,压迫木本植物,该情况应剪草后看情况采取措施│
├────┼────┼──────────────────────────────┤
│    │ 合 格│距离边坡10m进行观察,边坡整体呈现“绿”的景观,植被率70-  │
│    │    │80%                            │
│    ├────┼──────────────────────────────┤
│ 草地型│ 保 留│发芽超过10株/㎡生长迟缓。待1-2个月后观察,或植被率50-   │
│    │    │70%的程度                         │
│    ├────┼──────────────────────────────┤
│    │ 不合格│                              │
│    │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
│    │    │植被率小于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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