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验收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
  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以及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4.1 验收依据
  验收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和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为依据,并参照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应参照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主要有: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 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 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 T0221-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 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 -2000)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4.2 验收内容
  4.2.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和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中安排或设计的主要治理工程,在数量、质量方面的完成情况。
  4.2.2 综合治理面积,包括矿山开采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
  4.2.3 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包括防治措施和工程是否能达到防治目标,是否已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地面塌陷、危岩体和不稳定边坡是否得到有效防治。
  4.2.4 尾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包括尾矿库、废石场拦挡设施、防洪设施是否完备和安全可靠。
  4.2.5 矿坑水、选矿污水、固体废弃物淋滤溶解废液、生活污水等处置情况,包括产生量、排放量及综合利用、达标排放等情况。
  4.2.6 植被恢复情况,包括植被恢复面积,植被类型、植被覆盖率等。
  4.2.7 土地复耕情况,包括土地复耕有效耕地面积,路、渠、泵站等设施的完善程度,土壤质地,耕作层厚度、有机质含量,排灌保障率,耕种情况等。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5.1 验收程序见附件二。
  5.2 验收的申请与受理
  a)采矿权人向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2.2验收条件规定的资料;
  b)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并组织验收组;
  c)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
  d)经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复验合格。
  5.3 验收方法
  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或备案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或备案表)、《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及审查意见(或备案表)为依据,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实地踏勘核查、文字资料和图件审阅、会议质询、讨论等方法,对采矿权人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调查报告》进行核查、评述。重点核查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完成情况,如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等。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采矿权人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5.4 采矿权人申请对分期恢复治理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的,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分期验收。

6 验收时限

  6.1 小型矿山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内全面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后6~12个月内进行验收。
  6.2 中型矿山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内全面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后12~18个月内进行验收。
  6.3 大型矿山在矿山闭坑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10个月内全面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后18~24个月内进行验收。
  6.4 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在完成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后6-12个月内进行验收。
  6.5 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恢复治理工作的,应提前2个月向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治理工作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恢复治理工作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6 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30天内完成验收工作。

  附件一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第一章 前言
  调查报告编制的依据、编制的目的,主要完成工作量,验收方法,验收参照执行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矿山基本情况
  一、矿山概况
  矿区所处行政区位置、分布范围、地理坐标、区位条件、矿区及周围经济社会环境。
  矿山开采历史、现状,矿山尚有残余矿产资源情况。
  二、矿山开发方案实施情况
  包括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厚度及开采影响范围。固体废弃物排放、矿坑排水,选(冶)位置及生产工艺流程式,尾矿库位置、规模等。
  三、矿山开采造成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土地、植被资源占用和破坏问题
  2、水资源、水环境变化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第三章 治理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回顾
  一、治理方案
  二、有关批复文件
  第四章 治理方案实施情况
  一、治理方案的目标、原则
  二、治理方案实施情况
  治理工程内容、工程量,治理方法、措施、步骤,主要工程施工工序和工艺等
  三、治理方案变更情况
  四、工程质量
  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情况等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包括监测点的类型、监测点布设、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等。
  第五章 治理效果分析
  一、治理效果分析
  安全性、实效性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二、存在问题
  三、改进措施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主体工程技术参数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