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转让矿山企业名称)]已缴纳的保证金为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__。转让的保证金为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__。请为[(转让企业名称) ]办理保证金转让,变更为[(受让企业名称)]保证金。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让变更通知书
(县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转让企业名称)]将______________矿山的采矿权转让给([受让企业名称)],同时转让已经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经审核,[(转让矿山企业名称)]已缴纳的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转让的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__。请为[(转让企业名称)]办理保证金转让,变更为[(受让企业名称)]保证金。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保证金由州、市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受让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2、保证金由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五份,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受让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州市级)
编号:
建行支行/分理处:
根据《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
十二条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决定批准(采矿权人名称)到你行支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大写)元。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县级)
编号:
建行支行/分理处:
根据《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
十二条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决定批准(采矿权人名称)到你行支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大写)元。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保证金由州、市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2、保证金由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附件3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规程
(试行)
前言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根据《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2007年月日起实施。附录一、附录二都是本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及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
2 验收条件
2.1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经自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2.2 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并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或备案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及审查意见(或备案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治理工程监理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
2.2.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由采矿权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大型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中型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小型矿山的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以上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勘查、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划分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报告》主要编制内容有:矿山基本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审查意见或备案表对治理要求的回顾,治理方案变更情况、变更依据,实际治理内容、治理面积、治理效果,结论与整改意见。治理验收调查报告编制的主要章节见附录一。
2.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参照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中的地质环境相关内容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编制。对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和成果审查参照执行云国土资环[2006]1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2.2.4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调查的单位,对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3 验收组织
3.1 验收部门
由颁发采矿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2 验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