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按照本责任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采矿权人返还本息。
第十六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限期恢复治理经复验合格后,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息。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使用其交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实施恢复治理。
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完成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应当交纳不足部分的费用;保证金及利息有节余的,其余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分,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六章 责任书的终止
第二十条 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的,本责任书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责任书终止,双方重新签订责任书:
(一)采矿权人改变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
(二)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书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责任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各一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采矿权人(章):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州市级)
编号:
建行支行/分理处:
根据《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
七条、第
九条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有[(采矿权人名称)]到你行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大写)]元,请存入“××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县级)
编号:
建行支行/分理处:
根据《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
七条、第
九条和云南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有[(采矿权人名称)]到你行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大写)]元,请存入“××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保证金由州(市)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2、保证金由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补交通知书(州市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因_____________,重新核定[(矿山企业名称)]需交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 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小写金额)]。企业原来已交存保证金___________万元(大写),[(小写金额)],本次需补交___________万元(大写),[(小写金额)],请存入“××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补交通知书(县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因__________,重新核定[(矿山企业名称)]需交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 ___________万元(大写),[(小写金额)]。企业原来已交存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小写金额)],本次需补交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小写金额)],请存入“××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
州、市国土资源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签 章 签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保证金由州、市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2、保证金由县(市、区)负责管理的,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人和代理银行留存。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让变更通知书
(州市级)
建行支行/分理处:
[(转让企业名称)]将____________矿山的采矿权转让给[(受让企业名称)],同时转让已经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