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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对因不服有关处室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处室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送交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对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和有关处室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调查、询问,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或者对自治区财政厅因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关应诉工作事宜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本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行政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

  (一)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治区财政厅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二)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行政判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由有关处室负责执行,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文书的规范格式附后。

  第二十五条 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凭证。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必须同时附有送达回证,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即表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已送达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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