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个工作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长的,由法制机构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行政复议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要依法参加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参加诉讼的。

  第十八条 参加行政诉讼可以确定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证明行政机关法人代表身份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时,应当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