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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13日 新财法税[2005]44号)


本厅各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已经于2005年4月4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厅法制税政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理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办理。

  第三条 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答复;

  (五)办理因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有关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法制机构审查属于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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