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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综〔2005〕45号 2005年9月13日)


  近年来,在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分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工作有了很大起色,其征收额和入库额稳步增加,部分地区入库额大幅度增长,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但部分市(州)、县(市、区)补偿费征管仍存在着征收不到位、入库不规范、截留挪用和随意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分级征收补偿费的制度。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实行分级征收补偿费的办法,并且已取得明显效果。为此,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4〕173号和国土资通〔2005〕2号文,两次要求尚未实行分级征收的省(市),要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分级征收办法,并纳入目标考核。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接征收黄沙坪铅锌矿等95个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省直接征收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见附件),市(州)与县(市、区)是否实行分级征收,由市(州)自行决定。省直接征收的补偿费仍然作为当地市州的入库指标,分成的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2004年1月1日以来应缴补偿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矿山企业应缴未缴又未依法批准减免的,必须积极催缴到位,拒不缴纳或不依法足额缴纳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凡已经收缴但尚未缴入省国库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缴入省国库,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稽查,凡发现截留、坐支、挪用的,一律由上级财政部门扣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向县(市)倾斜的分配政策。征收入库的补偿费,实行以下分配政策:以省每年下达的征收入库指标为基数,基数内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的以外,省与市(州)2∶8分成,即省分成20%,市(州)分成80%;市(州)与县(市、区)的分成比例比照省与市(州)的分成比例执行。超基数部分,除上缴中央的以外,全部安排给市(州)、县(市、区)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
省国土资源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重点矿山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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