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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杨日华同志在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矫正,降低行刑成本,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行刑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对我们来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是一项改革事业。对于这项全新的工作,作为具体牵头组织单位,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开展这项工作涉及的问题相当多,也相当复杂,需要我们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思考和探索。因此,对于这样一项非常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试点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折不扣地履行“两院两部”通知中所赋予我们的职责,要与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单位同心协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当然,试点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希望各级从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同志要勇挑重担,迎难而上,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省逐步扩大范围,直至在全省全面铺开,提供经验。

  二、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所谓依法就是要求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开展试点工作,不能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所谓规范,就是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化的轨道上开展。所谓有序,就是要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工作质量,不断总结推广。

  (一)要严格掌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适用对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坚决防止将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纳入到社区矫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两院两部”的两个《通知》精神,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和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结合实际,在我省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指具有广东省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本省试点地区的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其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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