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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的通知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管理,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举报的乱收费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对未列入本通知保留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在2006年12月1日之后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保留向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览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名称     │    批准文号    │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1   │公安部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2   │公安部门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3   │公安部门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4   │公安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5   │公安部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6   │公安部门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新计价费[2005]450号   │
├───┼───────┼───────────────┼────────────┤
│7   │公安部门   │交通安全违法记分信息IC卡工本费│新财非税[2006]11号、新发│
│   │       │               │改收费[2006]4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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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992]价费字414号、新计 │
│   │       │               │价费[2003]408号     │
├───┼───────┼───────────────┼────────────┤
│9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1992]价费字414号、新计 │
│   │       │               │价费[2003]408号     │
├───┼───────┼───────────────┼────────────┤
│10  │质监部门   │计量检定收费(计价器)    │新发改价费[2006]244号  │
├───┼───────┼───────────────┼────────────┤
│11  │建设、交通部门│出租车营运证特许权有偿使用费 │新价非字[1998]36号   │
├───┼───────┼───────────────┼────────────┤
│12  │交通部门   │公路养路费          │交公字[1991]714号、新交 │
│   │       │               │征稽字[1992]736号、新交 │
│   │       │               │政法字[1994]261号    │
├───┼───────┼───────────────┼────────────┤
│13  │市政实施有偿办│河滩外环路通行费       │新政办函[2004]47号、乌发│
│   │       │               │改费[2004]32号     │
├───┼───────┼───────────────┼────────────┤
│14  │绿委     │绿化费            │新财综字[2004]32号   │
├───┼───────┼───────────────┼────────────┤
│二  │       │政府性基金          │            │
├───┼───────┼───────────────┼────────────┤
│15  │教育部门   │人民教育基金         │新政发[1996]12号    │
├───┼───────┼───────────────┼────────────┤
│16  │残联部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 │
│   │       │               │财综[2001]16号、新政发[2│
│   │       │               │005]98号        │
├───┼───────┼───────────────┼────────────┤
│17  │地税部门   │教育费附加          │财综[2001]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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