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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七)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十三)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四)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按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八、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经济欠发达区(市),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类型划分和实行聘用制等改革,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其中,市属驻枣庄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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