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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2、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按初级工确定,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初级工1档、2档、3档确定;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及以下毕业生、大专(高技)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分别按普通工1档、2档、3档确定。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从2006年起,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在考核结果确定后,按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移交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岗位)工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仍保留公职的,在套改确定的工资基础上低定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其所任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五)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六)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任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
  (七)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人员,需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八、经费来源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经济欠发达区(市),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批。
  市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公务员登记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工资套改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其中,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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