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三)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七)统计、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