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
第七条 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