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本
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提取、
使用和缴纳办法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4]16号 1994年6月4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保证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正常使用,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缴纳办法作适当改进,现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
自1994年1月份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统一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提取,其中单位按每人每年110元提取,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每人每年10元提取。单位提取的110元中,基层单位提留人均70元;各区、县、局提留人均40元。
二、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取的退休(职)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先进表彰和经验交流活动;举办敬老活动和重大节日的庆祝、慰问活动。区、县、局退休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活动经费发生困难时,可给予适当资助。
2.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提留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用于为退休(职)人员开办活动室,置办活动器械,订阅各种报刊杂志,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用品的费用;
(2)用于召开退休人员座谈会、表彰会和经验交流会所需的费用;
(3)组织市内的参观、学习所需开支;
(4)重大节日的联欢活动的费用支出;
(5)组织退休人员文娱、体育活动的费用支出;
(6)对病、残退休人员慰问的费用支出。
3.各单位提留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用于经批准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学费报销和组织近距离的参观、学习的费用;
(2)用于敬老节和重大节日的庆祝、慰问活动的费用;
(3)对病、残退休人员慰问的费用支出;
(4)用于其他为退休老同志服务活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