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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6.5元以上(含186.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边续乘车时期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从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座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卧铺条例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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