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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1996]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
  │                  项目│火│轮船│飞机│其他交│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等级标准│车│  │  │通工具├────┬─────┤
  │                  职务│ │  │  │   │一般地区│深圳、珠海│
  │                    │ │  │  │   │    │、厦门、汕│
  │                    │ │  │  │   │    │头市和海南│
  │                    │ │  │  │   │    │  省  │
  ├────────────────────┼─┼──┼──┼───┼────┼─────┤
  │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一等│一等│按实报│ 按实 │  按实  │
  │                    │席│舱位│舱位│ 销 │    │     │
  │                    │车│  │  │   │    │     │
  ├────────────────────┼─┼──┼──┼───┼────┼─────┤
  │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软│二等│普通│按实报│  80  │  100  │
  │任或任命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席│舱位│舱位│ 销 │    │     │
  │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车│  │  │   │    │     │
  │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 │  │  │   │    │     │
  │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 │  │  │   │    │     │
  │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 │  │  │   │    │     │
  │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
  │其余人员                │硬│三等│普通│按实报│  60  │  80  │
  │                    │席│舱位│舱位│ 销 │    │     │
  │                    │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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