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1996]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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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火│轮船│飞机│其他交│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等级标准│车│ │ │通工具├────┬─────┤
│ 职务│ │ │ │ │一般地区│深圳、珠海│
│ │ │ │ │ │ │、厦门、汕│
│ │ │ │ │ │ │头市和海南│
│ │ │ │ │ │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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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一等│一等│按实报│ 按实 │ 按实 │
│ │席│舱位│舱位│ 销 │ │ │
│ │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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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软│二等│普通│按实报│ 80 │ 100 │
│任或任命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席│舱位│舱位│ 销 │ │ │
│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车│ │ │ │ │ │
│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 │ │ │ │ │ │
│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 │ │ │ │ │ │
│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 │ │ │ │ │ │
│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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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硬│三等│普通│按实报│ 60 │ 80 │
│ │席│舱位│舱位│ 销 │ │ │
│ │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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