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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缓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并于每月10日前将单位应缴纳部分和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一并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医疗账户实行IC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第十七条 个人医疗账户按下列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满35周岁以上至50岁以下的按2%划入;满50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按2.5%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4.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参保人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移时,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账户只能用于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超支自付,不得提取现金,其使用范围是:
  (一)门诊医疗费;
  (二)购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费;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医疗费;
  (五)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其他医疗费。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金额后,全部记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扣除参保人自付部分的下列基本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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