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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军分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凡驻陕西省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接收安置为由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四、非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军队干部家属下岗。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确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一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驻军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职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家属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失去工作或未安置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社会兴办的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就业扶助经费补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凭有关证明可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规定收取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同时拥有军和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部队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应使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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