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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军分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军分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2]183号 2002年12月13日)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驻陕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为便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省军区领导同志牵头,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和驻军大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参加的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教育随军家属适应市场需要,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可利用信息网络等手段,提供劳动就业咨询,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剂和行政调配等方式予以安置。随军家属提出就业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协助指导用人单位,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和个人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积极配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凡随军前系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干部的随军家属,在工作调动和安置时,人事部门要尽可能多提供方便,予以照顾,优先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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