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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
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配套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现就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内有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以2000—3000户居民为一个社区,因自然地域形成的“地缘型”社区或相对封闭的“小区型”社区,其规模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
  社区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住宅小区概念。根据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也可由一个小区划分为若干个社区。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每户居民0.2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别墅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已经组建社区或者可以并入邻近社区的零星开发小区,如社区内尚无社区居委会用房,或者未达到古城区内不低于130平方米、古城区外不低于200平方米要求的,应按照本意见制定的标准,结合小区开发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二)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选择其中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周边其他小区不再重复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三)对成片开发、符合条件划分为若干个社区的大型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与社区设置相对应,进行规划建设。
  二、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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