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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市局应当及时调整、补充、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并制作统一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内容包括:
  (一)经检查发现,或者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部门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过错行为的;
  (二)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或者行政复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执法监察中发现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扣发奖金、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当年考核不合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和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状况(包括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情况);
  (三)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报备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和投诉受理情况;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法制宣传情况,以及执法活动统计上报情况;
  (七)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五条 对市局各处室、部门和区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及时进行公示通报,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处室、部门和区县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市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市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属处室、部门的,市局追究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属区县局的,市局提出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建议,转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津房法[200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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