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应当及时调整、补充、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并制作统一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内容包括:
(一)经检查发现,或者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部门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过错行为的;
(二)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或者行政复议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执法监察中发现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扣发奖金、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当年考核不合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和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状况(包括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情况);
(三)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报备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和投诉受理情况;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法制宣传情况,以及执法活动统计上报情况;
(七)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五条 对市局各处室、部门和区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及时进行公示通报,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处室、部门和区县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市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市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属处室、部门的,市局追究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属区县局的,市局提出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建议,转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津房法[200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