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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办理。

  第七条 市局、区县局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分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案件,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依法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市局、区县局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应当有计划地搞好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局、区县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处(科)室、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在施行前30天搞好集中宣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大本以上学历;
  (四)具有胜任工作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五)身体健康。
  在岗人员不够大本学历的,要在3至5年内达到大本学历;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大本以上学历。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市局、区县局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其他执法制度,包括: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规定的执法责任分解到行政执法处室、部门,区县局,明确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定岗到人,并将执法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市局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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